一、前往香港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者前往香港
内地居民自内地前往香港,通常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公安部及其授权机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同时办理签注。驻外使领馆不签发此类通行证,也不在此类通行证上签发签注。
海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持有者前往香港:
1.下列情况免办进入许可
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如属下列情况之一,可免办进入许可: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过境香港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者,可免办进入许可。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外过境香港前往内地、第三国或地区,凭有效护照、目的地签证(如永久居留和有效工作、学习签证等)及已经确认的联程机(车、船)票,可入境香港停留7天,免办进入许可。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2.下列情况须办进入许可
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如属下列情况之一,须事先办理进入许可:
(1)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在港无不良记录的大陆居民,赴港短期旅游、商务、考察,或赴港工作、受训、就读或居留的,或过境香港停留超过7天的,需事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赴港进入许可。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过境出机场者,均需事先申请并办理进入许可。
申请人可自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也可向居住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递交申请。向我馆申请香港进入许可具体要求请见第3条。
3.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原件及复印件;
(2)如实、完整填写《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即ID1003A表(请登录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www.immd.gov.hk下载);
(3)申请人近期、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尺寸48×33mm;
(4)申请人有效申根签证或在克居留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近3个月银行流水原件;
(6)申请人机票及在港酒店预订单;
(7)根据访港目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注意事项
(1)请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进入许可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发进入许可。
(2)领事官员将依个案作出决定。
(二)香港居民前往香港
1.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海员身份证者,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2.如遗失香港特区护照需紧急返回香港,可持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中国旅行证;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一并遗失,可向使领馆申请办理入境身份陈述书和进入许可。
(三)澳门居民前往香港
1.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逗留180天:
(1)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2)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2.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3.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者:
若过境香港往来澳门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最长停留7天。
(四)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1.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者,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并以旅客身份在港逗留不超过30天,免办进入许可。
2.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前往香港,如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就近向使领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同时申请进入许可。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香港入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Immigration Tower,7 Gloucester Road,Wan Chai,Hong Kong.
网站:www.immd.gov.hk
电话:00852-28246111
传真:00852-28777711
电子邮箱:enquiry@immd.gov.hk
二、前往澳门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前往澳门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人员如持有第三国有效居留证或第三国有效签证,可免签在澳停留7天。上述人员如欲延长在澳停留期限,可于其所持在澳逗留许可到期前5日向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申请,延期最多为90天。
(二)澳门居民前往澳门
1.持有效的澳门特区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进入澳门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2.旅行证件遗失或损毁并需紧急返回澳门者,可通过“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使用“海外求助—旅游途中遗失证件”服务提出申请,获发24小时有效的申请编号及手机验证码短信后,到所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旅行证。详情请参阅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网页(www.dsi.gov.mo/ooas_c.jsp)及澳门特区政府网页(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三)香港居民前往澳门
1.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港证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区主管实体签发并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接纳的其他证件者前往澳门,免办进入许可,停留期不得超过1年。
2.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者,若过境澳门前往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澳门最长停留7天。
(四)台湾居民前往澳门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者,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并以旅客身份在澳逗留不超过30天,免办进入许可。
(五)联系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新镇土区出入境事务厅大楼外国人事务警司处
电话:00853-88970601,00853-88970602
传真:00853-28726936
电子邮箱:smce@fsm.gov.mo
网址:www.fsm.gov.mo